
最近,特區政府公佈了經修正的《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》。此修正加入了在政府公佈的超強颱風極端情況之下,即使已經除下八號風球,僱員可以不用上班,直至極端情況解除。而極端情況的時間,根據政府的公佈,會以2小時作為單位。如果需要延長,也是逐個兩小時來進行延長。
如果照這個情況來講,其實就是延遲上班時間2*n個小時 (n為正自然數, n >= 0)。
但2n個小時足夠用來恢復社會運作嗎?只在超強颱風吹襲下才會有嚴重災害而需要極端情況?
以上兩個答案都是否定。
首先解答第二問。香港多年颱風的情境已證明了,並不一定是超強颱風吹襲下才會有嚴重災害。最近例子如山竹,其最接近香港時只是達強颱風級,但就香港各地造成嚴重的災害,這裏我就不再重覆了。而造成香港嚴重災害的颱風,大部分在其接近香港時都是未有達到超強颱風程度。如果只對超強颱風吹襲下才設置極端情況,將會令一些情況下,雖不是超強颱風吹襲但達到極端情況的個案沒有做這個措施,仍舊會造成大混亂。

再回到第一問。如果是極端情況之下,社會的運作是受到很大的影響及阻礙。再以山竹為例,颱風過後主要的清理工作是用了約一日的時間才大致完成。當中是包括清理主要道路、修復各項設施等工作。進一步的清理工作則更加曠日持久。以上的實證,其實已經證明在極端情況之下,社會的運作未必能夠在2n個小時(可能是n < 5)可以恢復大致正常。而且大量的市民在尚未安全的戶外並前往上班或上課,其實也是影響清理工作有序的進行,也有可能增加災害傷亡的人數。
再多講兩個問題。其一,在暴雨的情況下,一樣可以因為嚴重的水浸及山泥傾瀉,而導致社會的運作是受到很大的影響及阻礙。這個其實都應是極端情況之一。其二,《颱風及暴雨警告下工作守則》並無法律效力,僱主一樣可以要求僱員在極端情況下上班。
雖然現時法例《特別情況規例條例》,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權力在特別情況下「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」。也可以先放假(會是一次性公眾假期),然後再依《公眾假期條例》由立法會三讀批准通過放假。但兩者都存在問題。如果要解決以上的問題,其實最直接方案是修法,給予特首權力在極端情況(只限自然災害)下宣佈該工作日為特別公眾假期。當日除緊急及必需工作行業外,全港停工停課,而不需立法會追加通過。不過,更好的做法是應該進行正式專門立法,處理所有自然災害有關的事宜,包括放假、疏散、救災等。始終未來自然災害對香港的威脅,將會越來越大。
2n個小時夠用嗎? (2019年6月9日) 有 “ 2 則迴響 ”